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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蒸压泡沫混凝土砖。


  烧结多孔砖和烧结空心砖。


  二、砌块类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烧结空心砌块和烧结多孔砌块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


  石膏砌块。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板材类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和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


  石膏空心条板。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纤维水泥平板。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预制复合墙板,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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